同鄉的人共同遵守的規約。《宋史.卷三四○.呂大防傳》:「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卹。』」
鄉里中掌理公共事務的人。《老殘遊記》第四回:「派了八個人,東南西北,一面兩匹馬把住,不許一個人出去,將地保、鄉約等人叫起。」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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