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避免訴訟案件的頻繁,維持社會的和諧,於各鄉、鎮、市公所所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對於有爭議之法律關係,介入雙方當事人之間,斡旋調停,達成和解。但是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有關刑事責任部分,則不在此論。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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