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量的大小,不能以身材作論斷。《資治通鑑.卷二八三.後晉紀四.高祖天福七年》:「曦曰:『維岳身甚小,何飲酒之多?』左右或曰:『酒有別腸,不必長大。』」清.紀昀《閱微草堂筆記.卷二四.灤陽續錄六》:「酒有別腸,信然。」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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