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l+K

搜尋方式

附過還職


附過還職

  1. 居官時令帶其過而仍還其職。《六部成語註解.吏部》:「附過還職:如此官例應革職,而上官念平素勤謹,則記其過而還其職。」


首頁
搜尋
收藏
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