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原判,重新審勘。《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明史.卷二五五.黃道周列傳》:「英國公張惟賢與民爭田,廷秀斷歸之民。惟賢屬御史袁弘勛駁勘,執如初。惟賢訴諸朝。帝卒用廷秀奏,還田於民。」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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