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廠衛逮捕人犯的憑據,由刑部簽發。《明會要》卷六七:「廠衛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部發簽駕帖。駕帖發下,須從刑科批定。若科中遏止,即主上亦無如之何。」《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近者中外提人,止憑駕帖,既不用符,其偽莫辨,姦人矯命,何以拒之?」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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