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1.不指名的人或事物的代稱。如:「某甲」、「某人」。《文選.顏延之.陶徵士誄》:「元嘉四年月日,卒于尋陽縣之某里。」《文選.任昉.宣德皇后令》:「今遣某位某某甲等,率茲百辟人致其誠。」 2.我,自稱之詞。《三國演義》第七回:「某雖不才,願請軍出城,以決一戰。」《警世通言.卷三二.杜十娘怒沉百寶箱》:「某相遇之初,每聞絕調,輒不禁神魂之飛動。」
對不指名的人、地或事物的代稱。[例]某人、某地 我,自稱之詞。[例]張某不才,但是願意代表本班參加全校的演講賽。
假定的代名詞。可用於自稱,也可虛指某人。唐.劉肅《大唐新語.卷一三.郊禪》:「有唐嗣天子臣某乙,敢昭告于昊天上帝。」宋.陳元靚《歲時廣記.卷八.望白雲》:「子候見,當再拜自陳:某乙乞得給侍輪轂三過。」
對一些不指名的人、地或事物的代稱。[例]某些人、某些場所
對一些不指名的人、地或事、物的代稱。如:「某些人」、「某些場所」、「某些事情」、「某些東西」。
不實際指名的人、地或事物的代稱。例:某人。
1.表示不特定的人。例:莫輒輒講某人毋好、某人毋對,有成時自家乜愛檢討。(不要常常說某人不好、某人不對,有時候自己也要檢討。) 2.大家都確定、彼此心照不宣,而不用明指的人,可在某人前加姓。例:農民組合會恁多人分日本政府捉起來,大家都認為摎某人有關係。(農民組合會那麼多人被日本政府捉起來,大家都認為跟某人有關。) 3.對陌生人之稱呼。例:某人,聽𠊎一句話,莫硬頸哪!(這位先生,聽我講一句,別那麼固執吧!)
1.心照不宣都知道所指何人。例:某名做縣長毋係貪盡多錢?仰會又還做立法委員呢?(某名當縣長不是貪很多錢?怎麼又還當立法委員呢?) 2.對陌生人之稱呼。例:某名,若錢跌忒了。(這位先生,你的錢掉了。)
表不確定的一段時間。例:某時某日𠊎堵好在街項遇著厥冤仇人。(某時某日我恰好在街上遇到他的仇人。)
1.表不特定的人之代稱詞。例:莫單淨講某某人毋賢孝,自家乜愛檢討一下。(不要只說某某人不孝順,自己也要檢討一下。) 2.對陌生人之稱呼。例:某某人,對自家个爺哀毋好恁惡。(這位先生,對自己的父母不要這麼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