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獨任制」之相對概念。法院審判案件,如由三名(或五名)法官共同行使裁判權者,即為合議制。除地方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簡易訴訟程序、智慧財產法院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是採行獨任制審判以外,其他審判程序均是以採行合議制審判為原則。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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