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事、刑事訴訟的機關。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例]這件案子由於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將再上訴。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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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受理民刑訴訟的機關,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臺華共同詞,無義項)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日)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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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專門受理民、刑訴訟事件的機關,分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
兩兄弟為著爭遺產結果鬧到法院去,實在係當見笑。兩兄弟為了爭遺產結果鬧上法院,實在是很丟臉。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