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指訴訟過程中,法院或檢察機關為傳喚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所簽發的法定正式憑據。[例]法院發出傳票,傳喚他立刻到庭說明案情。
會計工作中作為登記或審核帳目的憑據。[例]商校的珠算課程都有實地演算傳票的訓練。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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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法律上指訴訟過程中,法院或檢察機關傳喚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所簽發的法定正式憑據。如:「法院傳票」。
會計工作中作為登記或審核帳目的憑據。如:「商校的珠算課程,都有算傳票的實習。」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名詞]法律上指訴訟過程中,法院或檢察機關為了傳喚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所簽發的法定正式憑據。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日)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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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指訴訟過程中,法院或檢察機關為傳喚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所簽發的一種法定正式憑據。
昨晡日法院發出傳票,請佢今晡日到庭講明案情。昨天法院發出傳票,請他今天到庭說明案情。
在會計工作中用為登記或審核帳目的一種憑據。
學會計个人在學校都有修過傳票个課程。學會計的人在學校都有上過傳票的課程。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