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人向法院控告而成為訴訟當事人。相對於原告而言。[例]法官判決被告有罪,須服刑三年。
[反]原告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
被人起訴而為訴訟當事人。與原告相對。《初刻拍案驚奇》卷一○:「二生就討過筆硯,寫了息詞,同著原告、被告、中證、一干人進府裡來。」《老殘遊記二編》第七回:「不過被告一口咬定,須要老兄到一到案就了結的。」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臺華共同詞,無義項)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日)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以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Sio-kâng方式分享 3.0 台灣 (CC BY-NC-SA 3.0 TW) 授權
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
台文版原始網站;台文版原 GitHub 儲存庫
名
遭人向法院控告而成為訴訟當事人。相對於原告而言。
法院傳喚被告到案講清楚,毋過朝晨全無看著人。法院傳喚被告到案說明,不過一整個早上都沒看到人。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