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司法審判權,在法院依法裁量刑責的人。[例]法官判案時必須公平、公正,不可徇私枉法。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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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依法擔任審判工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官員。舊時也稱為「推事」。《商君書.定分》:「吏遇民不循法,則問法官。」《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
舊時稱有職位的道士。《醒世恆言.卷一三.勘皮靴單證二郎神》:「夫人休要吃驚。太尉已去請法官到來作用,便見他是人是鬼。」《紅樓夢》第二九回:「早有張法官執香披衣,帶領眾道士在路旁迎接。」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名詞]依法擔任審判工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官員。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念經祈禱ê道士。=[司公]。
法院ê判官。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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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具有司法審判權,代表國家依法裁量刑責的官員。
厥哥考著法官,這下在法院做事。他的哥哥考上法官,現在在法院做事。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