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指公司獲准重整前的臨時保全程序。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期限,延長期間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如依公司法規定,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由法院承辦法官依職權,裁定緊急處分。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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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指公司獲准重整前的臨時保全程序。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期限,其延長期間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