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兩方,稱女方為「女家」。《晉書.卷二九.五行志下》:「梁國女子許嫁,已受禮娉,尋而其夫戍長安,經年不歸,女家更以適人。女不樂行,其父母逼強,不得已而去,尋得病亡。」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卷五.娶婦》:「遇節序,即以節物、頭面、羊酒之類追女家,隨家豐儉。」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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