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福惠全書.卷二.蒞任部.發各告示》:「倘寺觀旅店容留,鄉地知而不舉,查出一體治罪,不貸。」《東周列國志》第一回:「娘娘道此怪物,不可容留,隨命侍者領去,棄之溝瀆。」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