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公視《台語新詞辭庫》以 CC BY 4.0 條款釋出。
[動詞]緩刑。法官判案是輕罪輕判,且可暫緩執行一段時間,在這暫緩執行期間之內未有犯錯,期滿後就不再執行其刑。
伊駛車去共人挵著,煞做伊閬港,好佳哉尾仔有佮人和解,法官才予伊寄罪。 I sái-tshia khì kā lâng lòng--tio̍h, suah tsò i làng-káng, hó-ka-tsài bué--á ū kah lâng hô-kái, huat-kuann tsiah hōo i kià-tsuē. (他開車撞到人,結果還逃跑,幸好最後跟人和解了,法官才判他緩刑。)
伊駛車去共人挵著,煞做伊閬港,好佳哉尾仔有佮人和解,法官才予伊寄罪。
I sái-tshia khì kā lâng lòng--tio̍h, suah tsò i làng-káng, hó-ka-tsài bué--á ū kah lâng hô-kái, huat-kuann tsiah hōo i kià-tsuē.
(他開車撞到人,結果還逃跑,幸好最後跟人和解了,法官才判他緩刑。)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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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uān)刑。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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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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