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經受刑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稱為「緩刑」。若在緩刑期間內未再犯罪判刑,期滿後,原來宣告刑罰便失去效力。否則將撤銷其緩刑宣告,重新執行原來的刑期。[例]緩刑為鼓勵輕罪受刑人改過向善的一種制度。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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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寬減刑罰。《漢書.卷五一.賈鄒枚路傳.賈山》:「平獄緩刑,天下莫不說喜。」
犯罪行為人經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依據特定情形,法院認以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間,暫緩執行,稱為「緩刑」;但其若於緩刑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時,應撤銷緩刑,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