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犯人經受刑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稱為「緩刑」。若在緩刑期間內未再犯罪判刑,期滿後,原來宣告刑罰便失去效力。否則將撤銷其緩刑宣告,重新執行原來的刑期。
緩刑制度,分當多知差个犯人,較遽有自新个機會。緩刑制度,給很多知錯的犯人,較快有自新的機會。
對應華語:緩刑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1110429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