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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四縣:fon hinˇ
海陸:fonˇ hin
大埔:fan^ hinˇ
饒平:fanˋ hin
詔安:fan^ hinˋ
南四縣:fon hinˇ

  1. 犯人經受刑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稱為「緩刑」。若在緩刑期間內未再犯罪判刑,期滿後,原來宣告刑罰便失去效力。否則將撤銷其緩刑宣告,重新執行原來的刑期。

    緩刑制度,分當多知差个犯人,較遽有自新个機會
    緩刑制度,給很多知錯的犯人,較快有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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