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罪立功,將功折罪。《明史.卷二一一.馬芳傳》:「帝令察爌辦賊,許戴罪圖功,否即以賜劍從事。」《清史稿.卷二五.宣統本紀》:「總督瑞澂棄城走,遂陷武昌,詔奪澂職,仍命權總督事,戴罪圖功。」也作「帶罪立功」、「戴罪立功」。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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