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之人建立功績以補償罪責。《官場現形記》第二八回:「舒某人有罪;佛爺很可以革掉他的功名,叫他帶罪立功,以觀後效。」也作「戴罪圖功」、「戴罪立功」。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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