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銀行法》第100條,信託投資公司是指以受託人的身分,依特定目的而收受、管理及運用信託資金且經營信託財產,或者以投資中間人的身分,從事於與資本市場有關之特定目的投資的金融機構。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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