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法院或檢察署所傳喚的被告、證人、自訴人、告發人等屢次不到庭應訊,為明瞭案情需要,而由法官或檢察官以職權強制執行時所制作的公文書。[例]檢察官發出拘票,傳喚王先生到庭說明案發經過。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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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法律上指拘提訴訟關係人到法院的憑票。也作「提票」。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逮捕證。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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