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棄、拋棄。
除去。
奉獻財物幫助別人。
舊時稱以金錢買得官職。
人民向政府繳納的稅金。如:「房捐」、「地捐」、「稅捐」。
辨⃞ 似⃞
棄、捐、委三字的字義是相同的。「棄」字在今日較常用,有「丟掉」、「扔掉」的意思。「委」字則有「拋開」、「丟開」的意思,故引申成「委託」、「委任」等義。而就「捨棄」、「放棄」的意思言,「捐」、「棄」是一樣的,所以在古代經常二字連用,如:「捐棄」、「棄捐」。
《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版本編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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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金。
化捐題捐=募款。
捐獻,寄附。
出錢買官位。~ 官; ~ 一名舉人。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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