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刑法。置人於鐵砧上,以斧砍之。故以斧鑕指誅戮之事。《韓非子.外儲說左下》:「願請璽復以治鄴,不當請斧鑕之罪。」《聊齋志異.卷二.陸判》:「前夕冒瀆,今來加斧鑕耶?」也作「斧質」。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