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話或寫文章不從正面直接說、而是用從旁比喻或暗示來表達。※語或出《聊齋志異.卷一二.新鄭訟》清.但明倫.評。
說話或寫文章不從正面直接說、而是用從旁比喻或暗示來表達。
用在「暗問曲探」的表述上。
近義:拐彎抹角
《聊齋志異》中敘述一則故事:有一個張姓商人、長年經商在外、由於思鄉、就雇了一輛車帶著錢財家當返鄉。到了新鄭這個地方、車夫去吃飯、張姓商人獨自躺在車上看顧東西。某甲經過、看四下無人、搶走商人的錢財就跑、商人無法抵抗、只得一路追趕。某甲跑進村子一戶人家內、商人不敢進去、就在短牆偷看。某甲放下東西、回頭看到有人偷看、就把商人綁去見新鄭令。商人向新鄭令喊冤、說明原由。新鄭令以為沒有憑據、要二人先行回去。新鄭令想到某甲拖欠稅賦、要衙役去追討、某甲即刻交錢、還說這是賣東西換來的錢。新鄭令要衙役喚某甲的鄰居來詢問、某甲的鄰居辯說不知、新鄭令氣得說:「你們一定是同夥的、我看非用刑不可!」鄰人害怕了、馬上招出某甲搶張姓商人錢的事實。新鄭令記性超群、想到某甲欠稅未還、才能破了這個案子。文末清人但明倫評論說:「有些事無法馬上弄明白、但總會透露出一些端倪、口舌之爭常是沒有結論、非得運用一些方法、旁敲側擊、間接地探取實情、這樣真相就能夠明白了。」「旁敲側擊」指不從正面、而從旁去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