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識、標明。《周禮.秋官.職金》:「辨其物之媺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漢.鄭玄轉引鄭司農注:「既揭椾書其數量,又以印封之,有所表識,謂之楬櫫。」
標舉、揭示。如:「他在這篇文章中楬櫫出救世救民的理想與主張。」也作「揭櫫」。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