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奏繕就,焚去草稿。古名臣以示謹密。《南史.卷二○.謝弘微傳》:「每獻替及陳事,必手書,焚草,人莫之知。」
燒草。唐.李華〈衢州龍興寺故律師體公碑〉:「焚草為香,採花為供,年十有五,瓊章鶴姿。」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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