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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 國語辭典簡編本

緩刑

  1. 犯人經受刑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稱為「緩刑」。若在緩刑期間內未再犯罪判刑,期滿後,原來宣告刑罰便失去效力。否則將撤銷其緩刑宣告,重新執行原來的刑期。
    [例]緩刑為鼓勵輕罪受刑人改過向善的一種制度。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緩刑

  1. 寬減刑罰。《漢書.卷五一.賈鄒枚路傳.賈山》:「平獄緩刑,天下莫不說喜。」

  2. 犯罪行為人經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依據特定情形,法院認以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間,暫緩執行,稱為「緩刑」;但其若於緩刑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時,應撤銷緩刑,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


# 公視台語新詞辭庫

緩刑

[標籤] #法律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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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華語] 緩刑


# 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

緩刑

[四縣]
[海陸]
[大埔]
[饒平]
[詔安]
[南四縣]

名

  1. 犯人經受刑宣告後,依據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稱為「緩刑」。若在緩刑期間內未再犯罪判刑,期滿後,原來宣告刑罰便失去效力。否則將撤銷其緩刑宣告,重新執行原來的刑期。

    緩刑制度,分當多知差个犯人,較遽有自新个機會。
    緩刑制度,給很多知錯的犯人,較快有自新的機會。

[對應華語]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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