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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條約


虎門條約

  1.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國乘鴉片戰爭勝利的餘威,脅迫我國訂立虎門補遺條約十七條。其內容為片面最惠條款承認領事裁判權,值百抽五的協定稅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條約成立,各國相繼效尤,我國自此淪為次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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