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條約、契約或文件中所訂定的事項。[例]政府曾經在訓政時期制定臨時條款,作為當時的施政方針。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
關於法律內容的陳列方式,如條、項、款、目。
法律用語中稱法令、條約、契約或文件中所訂定之事項。《東周列國志》第八七回:「衛鞅於是定變法之令,將條款呈上孝公,商議停當。」
社會通行不成文的習慣。《水滸傳》第二一回:「自古道:『風流茶說合,酒是色媒人。』正犯著條款。」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名詞]法令、條約、契約或文件中所訂定的事項。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條目。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以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Sio-kâng方式分享 3.0 台灣 (CC BY-NC-SA 3.0 TW) 授權
資料來自 ChhoeTaigi 的字詞資料庫
台文版原始網站;台文版原 GitHub 儲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