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衙裡告狀人未具訴狀,案子既已接受,應補狀詞,以為審問依據。《儒林外史》第二四回:「正值向知縣出門,就喊了冤。知縣叫補詞來,當下補了詞,出差拘齊了人,掛牌,第三日午堂聽審。」
在敘事句中,除主要的文法成分外,其餘與述詞有關的人、物、時、地等,用來達成補充作用的詞,皆稱為「補詞」,有受事、關切、交與、憑藉、處所、時間、原因、目的多種補詞。也稱為「補語」。
補足主述語意思的詞。如「好得很」。「很」即為「好」的補詞。也稱為「補語」。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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