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嫁六禮中的第五禮。男方以婚期告知女家,以徵求女家同意。《禮記.昏義》:「納徵、請期。」唐.孔穎達.正義:「請期者,謂男家使人請女家以昏時之期,由男方告於女家,何必請者,男家不敢自專執,謙敬之辭,故云請也。」
請求給予期限。《左傳.昭公十四年》:「請期五日。」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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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禮]之一。=[送日頭]。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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