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貪汙受賄,破壞法紀。※語或本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 △「受賕枉法」
01.《喻世明言.卷二一.臨安里錢婆留發跡》:「婆留道:『做官的貪贓枉法得來的錢鈔,此乃不義之財,取之無礙。』」 02.《大清會典.卷六.吏部.考功清吏司.功過》:「佐貳雜職,因貪贓枉法革職者,追俸;因公罣誤者,免追。」 03.《大清律例.卷四.名例律上.除名當差》:「凡知縣以上及佐貳雜職等官,因貪贓枉法革職者,任內有降罰案件,照例仍追編俸外;如佐雜等官,實係因公罣誤,毋論任內降罰案件多寡,所有食過編俸,一㮣免其追賠。」 04.《清朝文獻考.卷六○.選舉考.考課.雍正六年》:「乃見從前卓異之員,而後任內竟至貪贓枉法,罹於重罪。」
指貪汙受賄,敗亂法紀。
近義:違法亂紀
參考詞語:「壞法婪贓、貪贓壞法」
「貪贓枉法」原作「貪贓壞法」。贓,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貪贓枉法」表示為了貪圖非分之財,而做出違法犯紀之事。過去多用在官吏身上,指官吏為了收受賄賂,而破壞法律。古代的官員是社會上少數擁有地位和權力的人,如果他們品行不端,貪圖不義之財,濫用國家給予他們的權力,自然會對百姓造成極大的痛苦。例如所引典源,元.無名氏《陳州糶米》第二折︰「誰想那兩個到的陳州,貪贓壞法,飲酒非為。」便是指劉衙內的兩個兒子去陳州糶米,卻貪圖賄賂,中飽私囊,花天酒地,胡作非為,絲毫沒有盡到身為官員的責任。「貪贓枉法」後來就從這裡演變而出,指貪汙受賄,破壞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