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苟合,俗稱為「野合」。
不合禮法的婚姻。《史記.卷四七.孔子世家》:「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
在曠野中交戰。《後漢書.卷八九.南匈奴傳》:「良騎野合,交鋒接矢。」
奏樂於郊野。《左傳.定公十年》:「且犧象不出門,嘉樂不野合。」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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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私通,通姦。
《台日大辭典台語譯本》
原作者:小川尚義
台文翻譯kap編修:Lîm Chùn-io̍k(林俊育)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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