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舉行祭典時,初次獻酒為初獻,再次獻酒為亞獻,第三次獻酒為終獻,合稱為「三獻」。《續漢書志.第二五.百官志二》:「光祿勛,卿一人,中二千石。……郊祀之事掌三獻。」《儒林外史》第四○回:「率領眾百姓,叫木耐在旁贊禮,升香、奠酒,三獻、八拜。」也稱為「三享」。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