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埋,元代對於負命案責任的人,除判決刑罰外,另外必須給苦主賠償金,作為死者燒埋的費用。後以不服燒埋比喻不服輸、不認罪。元.康進之《李逵負荊》第四折:「休道您兄弟不服燒埋,由你便直打到梨花月上來,若不打這頑皮不改。」也作「不伏燒埋」。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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