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書經.呂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
主犯的名字。《新唐書.卷一一二.韓思彥傳》:「使并州,方賊殺人,主名不立,醉胡懷刀而汙,訊掠已服。」《醒世恆言.卷一三.勘皮靴單證二郎神》:「太尉道:『這賊已有主名了,卻是干礙太師面皮,不敢擅去捉他。』」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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