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時魏文帝定九品官人法,郡邑設小中正,州設大中正,品第人才,由小中正以九等排定高下,上報大中正,核實後上報司徒,司徒再核,然後付吏部選用。晉、南北朝皆因襲其制,至隋始廢。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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