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定期考核京城官吏的制度。如明代每六年考核一次,清代則三年一次。《明史.卷七一.選舉志三》:「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歲,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別致仕、降調、閒住為民者有差,具冊奏請,謂之京察。」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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