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試探、考驗。原指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事情,以考驗為政者執行律令的能力與決心,後專指某人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語出《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 △「知法犯法」
01.《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太守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故行貪鄙,能變更者與為治。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源) 02.《後漢書.卷二六.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馮勤》:「賜霸璽書曰:『崇山、幽都何可偶,黃鉞一下無處所。欲以身試法邪?將殺身以成仁邪?』使勤奉策至司徒府。」 03.《明史.卷二五一.方岳貢列傳》:「欲天下治平,在擇守令;察守令賢否,在監司;察監司賢否,在巡方;察巡方賢否,在總憲。總憲得人,御史安敢以身試法?」 04.《文明小史》第六○回:「巡捕走了進去,捧了兩個楠木匣回道:『這是長安縣蘇令孝敬上來的。』平中丞道:『哼哼,他倒敢以身試法麼?』」 05.清.林則徐《林文忠公政書.使粵奏稿.卷四.擬諭英吉利國王檄》:「該國夷商,欲圖長久貿易,必當懍遵憲典,將鴉片永斷來源,切勿以身試法。」
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反義:奉公守法
參考詞語:「以身試禍、以身試險」
據《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載,漢代王尊,是位廉潔奉公、處事嚴明、不畏豪強的官吏。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就跟著伯、叔父,以幫人牧羊維生。他十分好學,牧羊之餘,熟讀史書,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元帝時,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當人民的表率,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不要無視法律尊嚴,而親身去試探。後來「以身試法」演變為成語,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