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試法
ㄧˇ ㄕㄣ ㄕˋ ㄈㄚˇ
試、試探、考驗。原指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事情、以考驗為政者執行律令的能力與決心、後專指某人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語出《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
△「知法犯法」
用法
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用在「違法不軌」的表述上。
例句
- 他身為稅務人員、卻又以身試法、屢屢逃漏稅賦。
- 你明知挪用公款是違法的、為什麼卻偏要以身試法!
-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試法的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 法律是公正的、這批以身試法的公務人員、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 他藉職務之便貪汙受賄、以身試法、結果東窗事發、備嚐牢獄之苦。
- 對那些故意以身試法的警務人員、一定要加重懲處、才能整頓風紀。
- 為求政治清明、凡敢於以身試法的人都應嚴懲、即使是高官都不能寬貸。
- 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卻仍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終於鑄成大錯。
- 對於那些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的執法人員、應該從重量刑、以維護法律尊嚴。
- 雖然闖紅燈不是什麼大錯、卻是法令所禁止的、你既要以身試法就得甘心受罰。
辨識
反義:奉公守法
參考詞語:「以身試險、以身試禍」
典故說明
據《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載、漢代王尊、是位廉潔奉公、處事嚴明、不畏豪強的官吏。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就跟著伯、叔父、以幫人牧羊維生。他十分好學、牧羊之餘、熟讀史書、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元帝時、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當人民的表率、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不要無視法律尊嚴、而親身去試探。後來「以身試法」演變為成語、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書證
- 《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太守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故行貪鄙、能變更者與為治。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源)
- 《後漢書.卷二六.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馮勤》:「賜霸璽書曰:『崇山、幽都何可偶、黃鉞一下無處所。欲以身試法邪?將殺身以成仁邪?』使勤奉策至司徒府。」
- 《明史.卷二五一.方岳貢列傳》:「欲天下治平、在擇守令;察守令賢否、在監司;察監司賢否、在巡方;察巡方賢否、在總憲。總憲得人、御史安敢以身試法?」
- 《文明小史》第六○回:「巡捕走了進去、捧了兩個楠木匣回道:『這是長安縣蘇令孝敬上來的。』平中丞道:『哼哼、他倒敢以身試法麼?』」
- 清.林則徐《林文忠公政書.使粵奏稿.卷四.擬諭英吉利國王檄》:「該國夷商、欲圖長久貿易、必當懍遵憲典、將鴉片永斷來源、切勿以身試法。」
《成語典》版本編號:2020_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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