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表現良好,符合法令所規定的條件,得暫時釋放出獄,稱為「假釋」。出獄後,於殘餘刑期內或規定期間內未再犯罪,則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例]他獲得假釋後,立志重新做人,不再重蹈覆轍。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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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刑罰執行措施。指刑期未滿的受刑人,因已知悛悔且表現良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得暫時被釋放出獄。但受刑人出獄後,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51229
(臺華共同詞,無義項)
《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資料取得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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