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公事之名,報一己的私仇。《通俗常言疏證.交際.公報私讎》引《比目魚劇》:「想是我家男子得罪了譚官人,所以公報私讎,想出法來害他。」也作「公報私仇」。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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