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上稱一子繼承兩房。清.俞樾《俞樓雜纂.卷一一.喪服私論》:「道光間議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則為所生父母斬衰三年,而為兼祧父母齊衰不杖期。」《老殘遊記二編》第六回:「不怕等二老歸天後再還宗,或是兼祧兩姓俱可。」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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