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對聘雇條款及條件所簽訂的契約,具有法定效力,依《勞基法施行細則》契約需包含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休假請假、工資之議定、資遣費、退休金、津貼獎金、安全衛生、勞工教育與訓練、福利等有關事項之約定。也稱為「勞動契約」。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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