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拘捕人犯,捕吏投呈文書給當地官府,表示人犯已得,稱為「投牌」。《二刻拍案驚奇》卷一五:「等我先見官人替他分訴一番,做個道理,然後投牌,便是列位盛情。」也作「投牒」。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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