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折算金錢。《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於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也作「折徵」。
銀子的成色。《警世通言.卷三一.趙春兒重旺曹家莊》:「折色短少,不能足數。」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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