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排斥。[例]擯除、擯棄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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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說明
動
遺棄、排斥。如:「擯於門外」、「擯而不用」。《後漢書.卷八○.文苑傳下.趙壹傳》:「而恃才倨傲,為鄉黨所擯,乃作解擯。」唐.章懷太子.注:「擯,斥也。」
導引。通「儐」。《周禮.秋官.小行人》:「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則擯,小客則受其幣而聽其辭。」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