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一種刑罰。將犯人去其冠飾,書其罪狀於背。《周禮.地官.司救》:「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漢.鄭玄.注:「加明刑者,去其冠飾,而書其邪惡之狀,著之背也。」
明確的法令。《後漢書.卷四二.光武十王列傳.阜陵質王延》:「經有正義,律有明刑。」元.孫仲章《勘頭巾》第四折:「王法條條誅濫官,明刑款款去貪殘。」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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