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犯法被判杖刑的人,以錢買通執刑的衙役,在杖責時使棍端著地,只有棍子中間著肉,使受刑者減輕挨打的痛楚。這種賄賂的錢,稱為「杖錢」。《初刻拍案驚奇》卷一○:「只為心裡不打點,未曾用得杖錢,一個個打得皮開肉綻,叫喊連天。」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