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掌理彈劾職權。[例]他在監察委員任內,公正無私,深受好評。
《國語辭典簡編本》版本編號:2014_20240821
© 中華民國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使用說明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版本編號:2015_20240904